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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迷你迷笛音乐节(Mini Midi 2008)成功举行

2008年5月10日

5月1日-3日,第四届Mini Midi音乐节在北京汽车电影院“两个好朋友酒吧”举行。作为中国唯一的户外实验音乐节,Mini Midi是中国最早和最大的户外音乐节——迷笛音乐节的一部分。Mini Midi是一个非赢利的,面向实验音乐、前卫音乐、即兴音乐、电子乐、噪音和声音艺术的活动,全部工作人员均为志愿者。

活动现场和互动表演
由于今年北京海淀公园的迷笛音乐节推迟到10月举行,因而Mini Midi成了五一期间喜欢独立音乐、实验音乐的乐迷们唯一的聚会,吸引了国内外数百乐迷的参与。
今年的Mini Midi主题为“Noise is free(噪音是免费的)”,在三天时间里,举办了三个专场座谈会,以及来自国内外的数十位音乐人的现场表演,极具个性的演出让在场的各国乐迷充分感受到前卫实验音乐的特殊魅力。
作为本届Mini Midi音乐节的特别支持,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将与活动主办方合作于今年6月份推出一张Mini Midi 2008音乐作品合辑,此合辑以知识共享协议发布,将选用”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 相同方式共享”的方式来规定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使用。
 
活动现场播放CC宣传片

身穿知识共享纪念T恤的乐迷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数名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志愿者全程参与了音乐节,在活动现场通过各种形式向表演者和乐迷宣传知识共享“部分权利保留”的理念,悉心解答大家提出的关于传统版权与知识共享协议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让来宾们了解到知识共享协议对促进音乐等文化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此外,在活动现场播放的CC宣传片以及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专门为此次活动制作的纪念T恤和其他一系列免费派发的CC纪念品也受到现场嘉宾和乐迷的欢迎。

文/舒建伟 图/朱子

上海大学举行“‘三面向’版权现象”多学科专家研讨会

2008年3月13日

2008年3月8日,一场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社会学系和经济学系联合主办的涉及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名为“‘三面向’版权现象”多学科专家研讨会在上海大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这次研讨会的举行缘于一场官司。所谓“三面向”,乃是北京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该公司在2005年4月4日与著名“三农”学者曹锦清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作品是曹锦清的一篇题为《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回顾和展望》的文章(原载《华夏时报》,2002年4月12日)。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在其网站(当代文化研究网)上转载了该文。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便以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未在法定期内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于2007年1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类似的诉讼官司,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打过300多起,其胜诉率为99%。其运作模式往往是先搜索网络点击率高的文章,然后以出书为由,与文章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低价买断作品自发表日起的著作权,随后即起诉转载过该文章的网站,提出经济索赔。
这一现象引起了不同领域的学者专家的注意。一场涉及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多学科学术研讨会便由此召开。
这次会议邀请了媒体、签约作者、被告网站、知识产权专家、法律专家、政府官员、文化学者、经济学学者、社会学学者、作家等来自不同领域人士,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资产化、公共生活中知识的流通与阻断、知识产权和制度建设、今日社会的文化生产四个主题出发,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讨论了三面向现象,提出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知识是否应当资产化?知识的资产化是否意味着资本主义完成人类全部生活商品化的最后一步?“三面向”式的维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本旨以及作品创作者(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和谐?当法律条文违背了普遍正义的理想之“法的精神”时,其正当性是否还存在吗?“‘三面向’版权现象”是否昭示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下存在着作品“传播”和“维权”之间两难的瓶颈甚至断链?当社会生活的其他层面,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使得信息的传播、知识的创造和知识资源的分配总是差强人意时,网上社会是否可能推动知识生活朝着更为丰富、活跃、公平、民主的方向发展?在信息传递超速度、高密度的网络时代,如何在信息/知识共享的理想与保障信息和知识的生产/提供者的权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网络不仅意味着信息的传播、知识的流通,也意味着参与中国社会中政治、文化和经济生活的重要平台。在这一意义上,建立网络的新规则,促其良性循环,维护网络的自由有序,使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中合理运用,是本次会议的根本愿望。
作为会议的后续活动,会议主办者将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出版一本论文集,及形成一份倡议书,向社会发出倡议,以推动整个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确保护、使用、管理,包括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在网络环境下的反思; 并在4月26日知识产权日这一天,举行一场以研究生为讨论主体的研究生论坛,以专家研讨会的成果为基础,再次掀起讨论热潮,并推动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使得交叉学科在研究生层面获得发展。
出席本次专家研讨会的知名专家学者有:文化研究学者王晓明、罗岗、雷启立、吕新雨;社会学家李友梅、张江华、陈映芳;“三农”学者曹锦清、贺雪峰;法学专家陶鑫良、王景新、张乃根、王春燕;作家格非、孙甘露等。
链接:上海大学当代文化研究网关于“‘三面向’版权现象”专题

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研讨会覃里雯发言:中国特色的“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

2008年3月13日

搜狐网新闻中心总监覃里雯
谈及网络,实在太宽泛了,网络是我们的世界,而且比我们的实际世界多出更复杂的东西,很多东西,实际上办不到,网络环境中可以看到。我所在的新闻中心,实际是一个大平台,不仅是输出新闻,也接收新闻,将新闻再处理后重新输出各渠道。我们对门户网站往往存在一个误解,我说的中国特色网络新闻发展轨道是这样的,最早是新浪搜狐,新浪最早从体育论坛发家,是一个互动型的东西,后来意识到新闻可以扩展,将新闻做起来。网易也是论坛比较好,但它是通过其邮箱服务,把人带到新闻的阅读上来。那么搜狐最早可能有点“多动”,什么都做了一段后,慢慢意识到新闻提供的重要性。QQ就不用说了,在聊天窗口新闻弹出的方式,强迫性地让你接受新闻。这种方式也非常有效。不管怎么样,大家意识到新闻把人聚合在一起,产生一个这种连续性的、黏着性的东西,很好的一个方式,也是门户网站为自己辅以面孔很重要的方面,没有这些东西,无法称为门户网站。
为什么说是中国特色,国外都是新闻媒体直接发出的,在中国,是不能由门户网站直接发出新闻的,比如说做一个访谈,不是说想做就能做,加上传统媒体的束缚,有体制和意识形态的束缚,现在是速度和质量跟不上,加上对新媒体这种手段的不熟悉,反应起来慢,导致了门户网站在过去的时间,不断通过聚合性的方式,把传统媒体新闻放一块,这样造成一个比较奇怪,鱼龙混杂的新闻阅读的群体。可以说,中国网上的公民社会,和中国特色有关,因为最早的时候,环境比较特殊,也和中国的文化有关,喜欢凑热闹。像中国的门户网站,国外没人看,密密麻麻,一条条的,看起来很费劲,但在中国,这就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必须接受这一点,这是中国的文化,和国际发展不大一样,因此在具体案例研究中,应该有不同的原则。像我们中国特色的网民,是极度不平等的分布,东西部的差别,城市和农村的差别,财富的差别,也导致人的视野,个人经历的差别。教育背景里面,还不光是教育高低的区别,还有开放式和封闭式教育的区别,还有价值观的问题,山东的孩子可能背论语,上海的可能背英语小说,这完全是不一样的背景。然后还有信用的教育,信用看着可能是社会环境有关,也和地区的小环境相关,包括家庭的教育。当我们说到中国特色网民的时候,我们说的是这样一大群具体评估的东西,即便是网络调查,各种各样的取样,这种取样是很复杂的,漏掉一个省,一个省的特点可能就不一样了。我们在做用户调查的时候,其实也是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不确定我的网民是什么样的人但我可以通过点击新闻来确定。第一类是社会新闻,人之常情,大家都喜欢看,第二类是国内新闻,遇到时政性新闻,比如人事变动的,都是很受欢迎的。可见,我们的网民,针对搜狐而言,很多都是公务员或者其他对国家的整体情况比较关心的人。然后还有就是社会监督之类的新闻比较受欢迎。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中国特色再怎么差别巨大,有一点,对信息的渴求度是非常高的,我们今天远远未到达信息过剩的情况。比如,就商业财经这一类的新闻,也远远是能够看到的和实际发生的事情之间,有巨大的差异,有许多规则背后的东西,商业公司越来越巨大的网络保护意识,许多信息是通过论坛发布,当然论坛也会受到一定干涉。
如果我们描述网上的公民社会,那么第一点,我们越来越意识到,人们已经越来越懂得利用IP地址,惯用语言,上网时间等来辨识。网民已经很聪明,如果一个人不断更换自己的名字留言,而且非常讨人厌,其他网民能够看出来。一个人的个性特点在网络上折射出来是很容易的,除非这个人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正常人,一般是能够猜测出来的。
另外一点,就是网络刚开始的时候,泡论坛的人都是精英,后来经历一个鱼龙混杂的时段,变成网络暴力,那个时候,对网络非常抱怨,名声非常不好。现在情况又有了好转,首先网络门户的多元化,各个网络也聚集了自己的用户群,第二个,确实上网的人在增加后,我觉得全民上网不会有多长时间了,当然极度贫困的农村地区可能没办法达到,我相信,每个人在一辈子中至少接触过一次网络,这样的时间不会太远。在这种情况下,上网的人群素质会提高,有高素质的群体会稳定上网。他们对某个新闻的反应,对论坛或博客,或留言系统里面,他们出现的声音会越来越多元化。就艳照事件来说,网络上的反应非常有意思,当然很多人会骂道德败坏的社会,同样也能看到非常清晰、坚定的声音在表达说,我们要一个多元价值观,保护社会,保护隐私,不要将一个道德事件,上升到以前那种千刀万剐原始的判断当中去。这也呈现了中国特色网民的一种趋势,一种变化。
说到治理,我一想到的就是政府治理,我们习惯性的认为,治理是政府的事。因为我们的互联网协会,在日常操作中,出现的频率很低,商业公司之间彼此就是强烈的竞争关系,就治理而言,也就是我们惯性思维。原来政府是一个大政府往小政府的转变,但不管怎么样,管理网站,始终是一种惯性思维,认为如果不管紧,会失控。但从我们看到网民的特点变化,理性的成分还是居多的,所以我觉得这种担忧,慢慢也会在未来有所减弱,会更清楚知道应该怎么治理。目前的治理方式,我认为还是一种人性化的治理,根据不同的条件,有不同的反应,比较灵活。但是灵活的反面是不可测,政策会有变化,这让人无所适从,即使是再有经验的人,也不知道未来会收到什么样的管理约束,这对商业是不太好的影响。因为政策如果无法预计,商业公司如何进行反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然后,信用等级这个问题,如果国家在个人信用方面,做了很好的控制,那么商业信用还是很容易保证的。因为我们现在能够上网,能够使用电子商务的人,都不是随便流动的人,他们都有一份职业,一份家产,有身份证号,这些东西一旦丢失,他们就完了,这些东西还是很容易控制的。一方面,我们呼吁信用制度,另一方面,建立起来不是难事,真正困难的是,治理之后如何给公民社会留下一个模糊的自由度的空间。上段时间,我和挺著名的一个网络博客提供商聊天的时候,听他说他就喜欢博客实名制的,这让我大吃一惊,这样不是束缚用户吗?这样用身份证号来注册博客的,我就不能再写别的博客了,人写博客,就是为了自由发言,他认为,如果是实名制,电子商务就容易多了。当然,他从商人的角度分析,确实如此,但我从一社会人,公民的角度来说,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就是网络所赋予的想象力、创造力的自由,一种人性的模糊的边界,就可能被限定死了。我认为,这种限制网络的管理,将来是要非常注意的,不能太过分。比如说,还有科技,毕竟是非人性化的,关键词的过滤,是否可以一刀切就过滤掉了?那是不可能的,越来越多科技的发展,允许根据前后文来判断,再进行过滤,我想这样更人性化、更智慧的管理,是互联网管理中鼓励的方向。
最后是关于谁决定网络公民权利边界的问题。从一开始,网络公民社会的形成,是是一个自发的形成过程,政府并没有预计。将来如何界定权利边界,我们还有特别多的事情去做。真正的是谁来为他们发出声音,谁来为网络使用者发出声音,谁来为商业网站发出声音,然后进行一个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这将是十分有意思,值得研究的问题。

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研讨会:郭禾教授发言

2008年3月13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郭禾教授
听了陈先生的发言很受启发。他提出的很多问题恰恰是大家关注且没有解决的问题。网络治理和公民社会是个非常宏观、内容非常丰富的问题,我所知的只是皮毛而已,因而只能谈一下我个人的感受。
网络是80年代以后才开始普及的,像中国和欧洲等国家,也是9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如前面谈到的法国,是90年代中期,一些大学才开始引入网络设备。对中国来说,网络技术的普及,从硬件层面来看,和欧洲国家的相差不大。但从网络治理层面来看,差异则比较大。我这里所说的治理,是指自我管理层面的那种治理,而不是国家干预的角度。中国大陆和欧洲的普通人的观念、文化有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对于网络的态度、人们上网所从事的行为以及行为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在90年代末我曾一度对电子商务十分感兴趣,但了解和接触了几个案例以及e-Bay在欧洲的运营情况后,热情骤减,因为对电子商务在中国实施的环境不抱希望。先不谈虚拟空间,在现实空间面对面的贸易中,我们尚且存在那么多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若到了虚拟空间,谁也不知道对方是谁,我相信这种问题会更多。所以,当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没有达到相应水平时,在当今中国的大环境中,电子商务能否在短期内发展起来,我持怀疑的态度。当然,目前电子商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认证的方式,信誉评级等制度,以至在目前这样的系统下运作还不错。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结果,是因为有一套评价机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有约束。不管在虚拟空间还是现实空间,人的行为是肯定需要约束的。中国目前并非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大家的道德水准并不高。当个人的约束能力不那么强的时候,定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因而,对于网络,确实存在治理问题。
公民社会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真正在法律意义上成为一种平等主体之后。此前的社会,我们不能说是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人与人的这种平等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从身份到契约”就是说的这个转变过程。契约一方面导致了平等。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对其加以约束,它也可能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异化出一些不平等的因素。刚才陈先生谈到的知识产权的演变。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套制度完全是在市场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一个市场环境,导致了大量的跨国公司或者大的资本财团左右了整个市场环境。比如说在代议民主制下这些大的财团完全可以左右了那些议员,通过游说国会议员创设出一些新的所谓的规则。尤其最近三十年中,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创设规则更体现资本的意志。我们可以看见,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新的发展,几乎都是这些大的财团的利益所在。刚才陈先生谈到和生命有关的主题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我们看到,在欧洲、美国,不断有新的法律、案例出现都是要求保护这些东西,究其背后的原因,无一例外都是有一些大公司的利益与此有关。IBM当年将硬件、软件分着卖的做法导致了一个新的软件保护制度的产生。还有刚才谈到的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这些问题,背后都是因为有一个财团作祟。而这些大的财团无一例外地是通过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市场基础实现其利益的。我们现在看到一个怪圈,契约自由导致公民社会的诞生,同使某些人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说凭借大量的资本,去创设对自身有利新的制度,这里面,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说明以契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需要治理的。
回过头,网络环境也被认为是一个平等的环境。目前已经有一些网络社区基于平等的理念试图建立公平的市民社会,并在其中以直接民主取代代议制民主。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治理,它也会异化出一些不平等的因素,最终将破坏这样一种环境。
以上是我听了陈先生发言后的一些感想,谢谢!

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研讨会陈力川先生发言: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2008年3月13日

作者:陈力川,法国更新治理研究院理事 ,文化传媒协会执行主席

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法)陈力川

1、欧洲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与差异;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信息通讯技术(TIC)在欧洲的推广和发展是近十年的事情,与互联网于1994年进入中国后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的快速发展时间差不多。据欧洲统计局(Eurostat)发布的数字,2007年第一季度,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57%的人使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2006年第一季度,那时欧盟还是25个国家,这个数字为47%,一年增长了10个百分点),2007年第一季度,发送电子邮件的人为50%,欧盟27国的总人口为4,8亿,也就是说有2,4亿人使用e-mail。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的统计标准与中国不同,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7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字,截至2007年6月,中国网民人数达到1,6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12.3%。按CNNIC的定义,“网民”是指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按照欧洲的统计标准,“网民”的年龄段在16—74岁,时段是一周内至少上网一次。2007年第一季度,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54%的家庭可以上网(2006年第一季度为49%),42%的家庭使用宽带(2006年只有30%)。2007年初,有10名雇员以上的欧洲企业中,使用互联网的企业达到94%(2006年初为92%);其中77%使用宽带(2006年初为73%);有自己网站的企业为65%(2006年初为63%)。

信息通讯技术(互联网)用户和非用户的差别主要与地理、社会职业、教育程度、年龄和性别有关。在地理方面,欧洲国家之间的差别和一个国家内部的城乡差别都很大。例如使用宽带上网的家庭比例,北欧国家最高:2007年,冰岛为76%(2006年为72%);荷兰为74%,(2006年为66%);瑞典为67%(2006年只有51%);丹麦为70%(2006年为63%);芬兰为60%(2006年为53%);希蜡最低,只有7%(2006年才4%);其次是罗马尼亚,为8%(2006年只有5%);保加利亚为15%(2006年只有10%)。增长幅度较大的国家有斯洛伐克,从2006年的11%增加到2007年的27%;塞浦路斯,从2006年的12%增加到2007年的20%;爱尔兰,从2006年的13%增加到2007年的31%。总的趋势是北欧国家比南欧国家的网民多,也可以说是越冷的地方上网率越高。以上数字是欧洲国家使用宽带上网的家庭比例,加上使用其他技术上网的家庭,数字还要高出5%—15%。在农村,只有8%的家庭使用宽带上网,在城市,宽带的使用率达到18%。在社会职业方面,网民最多的是干部(81%),其次是学生(79%);网民最少的是退休人员(12%),其次是家庭主妇(25%)。在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当中,66%的人是网民,在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中,网民的比例只占14%。年龄方面,16—24岁的年轻人当中,男性网民达到79%,女性网民达到77%;而55—74岁的年龄段中,男性网民只有31%,女性网民只有19%。总的趋势是年龄越大,上网的人越少。中国18~24岁的年青人当中,互联网普及率为43.4%,不及欧洲的同龄人。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统计的是16—24岁的年青人,中国统计的是18~24岁的年青人。从性别的角度看,欧洲男性网民占51%,女性网民占43%,差别比其他方面要小。中国的情况类似,在1,62亿中国网民中,男性占54.9%,女性占45.1%,都略高于欧洲。有一点中国和欧洲是共同的,那就是女性网民的增长率超过男性网民。中国网民平均上网的时间比任何国家都长,平均每周上网18.6小时(仅次于香港网民:平均接近22小时)。欧洲网民每周平均上网时间为10.25小时,法国网民达到13小时,英国和西班牙为11小时,意大利只有8小时(美国每周人平均上网时间接近14小时,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但上网时间,全球都有增长的趋势。

现在欧洲各国的家长越来越担心子女上网失控,或者受到不良诱惑的问题。主要是恋童癖、色情网站、邪教、网上赌博游戏,还有儿童接力自杀事件,等等。法国2008年初的一项民调(Ipsos)显示,52%接受调查的家长表示有这方面的忧虑,15—17岁青年的家长中,62%的人为此担忧。有一些儿童保护团体定期给父母提供资讯,甚至研发检查儿童和年轻人上网的软件。

2、欧洲信息社会公共政策的特点与缺失;

2000年3月,欧盟15国的领导人在里斯本举行过一次特别首脑会议 ,确定十年发展规划,称之为“里斯本战略”,其确定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增强社会团结,并明确提出为达到这些目标,信息通讯技术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005年2月欧盟各国领导人又对效果不彰的“里斯本战略”做了调整,提出修改方案。“里斯本战略”中有一项被称作“电子欧洲”(e-europe)的框架计划,将加速推广安全可靠的互联网宽带技术作为提高经济增长幅度和为欧洲公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杠杆。这个框架计划的目标之一是与社会排斥做斗争,让普通公民、贫困者、残疾人、老年人、病人都能上网。2000—2005年的优先发展目标是电子政务和数码文化。2000—2006年,欧盟在与信息和通讯技术有关的项目上的投资大约为70亿欧元。欧盟执委会支配的年度预算相当于全体会员国国民生产总值总和的2%,约3千3百亿欧元。在与信息和通讯技术相关的项目上,六年投资70亿欧元并不多。

欧盟的目标是在2010年将国民生产总值的3%用于科研与发展(R & D)的支出,2%来自私营部门,1%来自公营部门。目前欧盟在科研和发展方面的支出只有国民生产总值的1,95%,离3%的目标还很远。这方面的数字,日本最高,为3,15%;韩国其次,为2,65%;美国为2,6%;欧盟成员国中德国最高,为2,55%,其他国家都不到2%。中国在科研和发展方面的投资2005年为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3%,2010年计划达到2%,2020年计划达到2,5%,差不多是德国现在的水平,低于日本、韩国、美国现在的水平。

总的说来,欧洲各国政府将信息网络领域的不平衡和不平等问题或归咎于民众对电脑知识的欠缺,不具备上网所需的技能,或归咎于设备不足,缺少鼓励性政策。因此,欧盟要大张旗鼓地开展一场“扫盲”运动,这个“盲”不是文盲,而是“电脑盲”,或者说是“信息时代的文盲”。这方面的公共政策重在解决技术性问题: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教育等。因此可以说,欧盟的现行政策主要还停留在工具阶段,重在解决硬件问题,而对公民社会关注和呼吁的利用新的信息通讯技术扩大民主(例如参与式民主)的问题兴趣冷淡。国际电联(ITU)1998年倡议召开“信息社会全球峰会”(WSIS)的时候,是希望探讨“电信发展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相互渗透问题,以及这种渗透对各国社会结构的影响”。我们知道“信息社会全球峰会”先后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召开两届,时间是2003年12月和2005年11月,但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讨论。突尼斯峰会协议的主要内容还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资源在全球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顺便说一句,“信息社会全球峰会”拒绝将知识产权的问题列入讨论议题,其避重就轻的倾向可见一斑。

3、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互联网治理。按照联合国发起成立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于2005年6月提出的定义:“网络治理指的是国家、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在它们各自角色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的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以及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计划。”从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互联网治理有三方面的参与者:“国家、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私人部门”也可以理解为“市场”,或从业者),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多角色参与的治理。因此,网络治理不等于政府治理。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国召开的 “信息社会全球峰会” 首次邀请公民社会组团参加。其次是网络治理的内容涉及“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以及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计划”。当然,这个定义没有说这些“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是什么,因为这正是网络治理需要制定和执行的东西。

(1)、知识的生产与传播;

在这个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使知识商品化;第二种观点视知识为人类共同的财富。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在知识商品化与知识的公共财富性质之间寻找平衡。第二种观点反对的不是创造者的劳动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是在知识的高速公路上设置种种收费站。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版权法承认和接受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国际上出现的版权开放的软件,自由阅读的科学杂志,著作权许可协议——例如,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就是第二种观点的代表。有关辩论的关键问题是:研究成果和资料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开放?
西方有一句话说,“什么东西一经分享就会翻倍?”答案是爱情。一个人爱是单相思,这个爱如果得到回应,就翻了一倍。其实文化和知识也是如此,一经分享,也可以成倍增长。文化和知识还有一点与爱的性质一样,那就是它们本身都是可再生的资源,而且对地球没有污染,并且像阳光和空气一样,对任何消费者都一视同仁,只能有益于消费者,而不会剥夺其中任何人享受它们的权利。

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涉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问题。专利法本来是一个鼓励技术创新的机制。然而,把专利法扩大到知识的所有领域,甚至制造出一个专利市场来,这就违背了专利权鼓励创新和发明的初衷,反而发展出一种以赢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经济”,它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造福人类社会的经济无关。(据说美国近一半的国民生产总值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个概念的本质意在保护有创造性的智力或脑力劳动,而不是劳动产品。现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已经从产品所体现的智力或脑力劳动转向了产品本身,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异化。

在专利权领域,有必要对发明与发现加以区别。发明是创造的同义词,指有创造性的成果;发现指找到前人不曾看到的事物或规律,虽经过研究、探索,但不具有原创性。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是发现,瞎猫碰上死耗子也是发现。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发现没有道理申请专利。试想哥伦布将新大陆申请为专利那将发生什么事情?

因此有必要制定某些原则,一切与生命体有关的研究和成果也应当属于不能被专利化的范围,例如关于遗传序列的基础生物学研究;一切与创造性劳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产品,例如卫星照片,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发明都应当得到专利,例如所有侵犯人权的技术发明就不应当得到专利权(如原子弹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民社会面对的挑战之一是找到一种平衡的模式,一方面使科学家、艺术家、作者以及所有与创造性劳动相关的职业都能够获得必要的酬劳,能够过一种体面的生活,能够有相对平等的机会与社会和公众交流;另一方面,保护公众分享公共财富,尽情享受文化和知识的权利,满足人类社会在教育、医疗、和平、合作与发展领域对扩大知识与文化的需求。2006年1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一份由Andrew Gowers撰写的《知识产权报告》(Gower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提出一个天平的概念:知识产权不应是某种一成不变的教条,而应当是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公平关系的法律机制。

Andrew Gowers的《知识产权报告》最重要的建议有:
1、在教育和研究领域,扩大版权例外的范围;
2、在欧洲范围内,限制50年的版权保护;
3、阻止追溯改变版权时限;
4、准许非商业的私人复印;
5、准许用于研究目的的复印;
6、准许为了存档目的的复印;
7、扩大出于改编著作的需要的复印范围;
8、建立一种遗著使用制度。

(2)、个人身份与隐私的保护;

西方有保护私生活的传统。我们不难在法律文件中找到尊重和保护私生活的基本原则。例如1953年生效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8条:“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宅以及通信得到尊重。”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宪章》第12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受到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法国的《民法》第9条规定:“法官有权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私生活受到侵犯,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紧急审理程序作出判决……”。

法国的《刑法》第6章规定,对私生活、通信的秘密,以及由电脑资料造成的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刑事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可判处一年,或三年的监禁,三十万法朗(45734欧元)的罚款。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与互联网有关的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电子通信。这方面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邮件是否与传统信件一样,被视为私人通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刑法》中保护私人通信的条文提到用电子通讯手段接收和发送的信件。第二个要问的问题是:电子邮件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私人性质?是否无一例外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是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人们可以在家,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或公共场所发送接收电子邮件)。对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回答是:只要符合私人通信定义的电子邮件都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不能无限延伸或夸大私人通信的范围和定义。因此不能说“所有电子邮件都具有私人性质”。这方面,法国政府(CNIL)的观点模棱两可:“一般说来,使用工作单位的电邮地址发送和接收个人邮件只要不过量是被允许的。在通常情况下,使用工作单位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和接收的邮件与职业有关,除非邮件中特别注明是私人通信。”从法院的判例来看,2000年和2001年,巴黎的轻罪法庭和最高法院都有判处雇主(企业)败诉的案例,理由是电子邮件属于私人通信的范围,在工作单位发送和接收的电邮并不改变私人通信的性质。比较上述两方面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试图脚踩两只船,在雇主和公民之间寻找平衡;相对而言,法院倾向站在公民一边,更重视保护个人的通信权利。

第二个例子是在工作单位上网的时间和登陆的网站。这方面法律并不禁止雇主自行作出规定,例如规定时限,定期检查全体员工或个别员工的上网时间和登陆的网站。但对企业或单位的规定,雇员事先要得到通知。调查显示,法国近一半职工在工作时间为了私人用途上网。伦敦的一个专门研究企业行为的机构(Datamonitor)调查了200家企业,59%的企业承认它们对员工的上网时间和登陆网站进行检查,40%的企业定期,或者有目标地进行检查。41%的企业声称对员工上网没有任何限制。有些企业索性在与员工签工作合同的时候,附加一个条款,防止过度上网。有的企业是在内部工作条例中增加关于互联网使用的规定,约法三章,预先向企业委员会和职工通报备案。

第三个例子是对网上的个人照片(或者说画面)的保护。法国《民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是:画面被视为一个人的标志,因此受到《民法》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支配自己的画面,因此,人人有权拒绝被拍照或发表其照片。也就是说,发表照片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法律原则要求这一许可要明确画面传播的手段和地域,而且要有时间限制。这个法律原则可以有两种例外:一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公共事件中拍摄的人物照片;二是公众人物在行使公职的时候被拍摄的照片。这两种照片的发表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许可。

当然对互联网涉及私人问题的管理还有一种绝对自由主义的观点,例如Google的总裁Eric Schmidt主张依靠全球范围内的集体自动调节机制,换句话说就是“任其自然”,反正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天塌不下来,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倘若天真的塌下来,那也就没有什么担心的必要了。(这是我的解释,不是他的原话。)但大多数人还是主张建立一种地方、国家和超国家的公权力都可以干预的调节形式。

(3)、集体组织与公民参与

信息社会给西方现行的代议制民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一些新概念的诞生:网络政治,数字民主,虚拟社区,虚拟共同体,网络参政,网络民意等等。信息社会对民主的第一个挑战是直接性。我们知道,历史上只有古希腊城邦实行过直接民主。进入工业时代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都是间接民主,或者说,代议制民主。在代议制民主中,公民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定期投票(选举立法者和执政党),舆论监督(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多党制和公民社会。然而,代议制民主令人失望和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是“在此情况下,所谓民主辩论和参与实际上只是一种使政治决策合法化的方式,而政治决策在本质上完全是专家统治的产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产生的治理思想,提倡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定期的选举,民主权利不能被简化为投票。手机和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的普及为治理时代提供了操作工具,网络政治为公民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可能,电子民意测验已普遍使用。治理形式上是对现行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实质上代表着一种趋势:对于一个民主的、富裕的、开放的社会,不能简单采用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参与式民主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尝试。

有一篇署名“文心”的文章在论述网络政治的特点时,除了直接性以外,还提到平等性:网络可以促进政治平等,虚拟的政治平等比现实的政治平等更容易实现;快捷性:政治活动因网络的存在而变得迅速便捷;廉价性:网络参政议政降低了全民参与的社会成本。这些分析都很有道理。

本文是作者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组织的研讨会《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上的发言,2008年2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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