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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研讨会陈力川先生发言: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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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力川,法国更新治理研究院理事
,文化传媒协会执行主席

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法)陈力川


1
、欧洲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与差异;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信息通讯技术(TIC)在欧洲的推广和发展是近十年的事情,与互联网于1994年进入中国后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的快速发展时间差不多。据欧洲统计局(Eurostat)发布的数字,2007年第一季度,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57%的人使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2006年第一季度,那时欧盟还是25个国家,这个数字为47%,一年增长了10个百分点),2007年第一季度,发送电子邮件的人为50%,欧盟27国的总人口为4,8亿,也就是说有2,4亿人使用e-mail。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的统计标准与中国不同,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7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字,截至20076月,中国网民人数达到1,6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12.3%。按CNNIC的定义,“网民”是指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按照欧洲的统计标准,“网民”的年龄段在1674岁,时段是一周内至少上网一次。2007年第一季度,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中,54%的家庭可以上网(2006年第一季度为49%),42%的家庭使用宽带(2006年只有30%)。2007年初,有10名雇员以上的欧洲企业中,使用互联网的企业达到94%2006年初为92%);其中77%使用宽带(2006年初为73%);有自己网站的企业为65%2006年初为63%)。

信息通讯技术(互联网)用户和非用户的差别主要与地理、社会职业、教育程度、年龄和性别有关。在地理方面,欧洲国家之间的差别和一个国家内部的城乡差别都很大。例如使用宽带上网的家庭比例,北欧国家最高:2007年,冰岛为76%2006年为72%);荷兰为74%,(2006年为66%);瑞典为67%2006年只有51%);丹麦为70%2006年为63%);芬兰为60%2006年为53%);希蜡最低,只有7%2006年才4%);其次是罗马尼亚,为8%2006年只有5%);保加利亚为15%2006年只有10%)。增长幅度较大的国家有斯洛伐克,从2006年的11%增加到2007年的27%;塞浦路斯,从2006年的12%增加到2007年的20%;爱尔兰,从2006年的13%增加到2007年的31%。总的趋势是北欧国家比南欧国家的网民多,也可以说是越冷的地方上网率越高。以上数字是欧洲国家使用宽带上网的家庭比例,加上使用其他技术上网的家庭,数字还要高出5%15%。在农村,只有8%的家庭使用宽带上网,在城市,宽带的使用率达到18%。在社会职业方面,网民最多的是干部(81%),其次是学生(79%);网民最少的是退休人员(12%),其次是家庭主妇(25%)。在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当中,66%的人是网民,在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中,网民的比例只占14%。年龄方面,1624岁的年轻人当中,男性网民达到79%,女性网民达到77%;而5574岁的年龄段中,男性网民只有31%,女性网民只有19%。总的趋势是年龄越大,上网的人越少。中国1824岁的年青人当中,互联网普及率为43.4%,不及欧洲的同龄人。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统计的是1624岁的年青人,中国统计的是1824岁的年青人。从性别的角度看,欧洲男性网民占51%,女性网民占43%,差别比其他方面要小。中国的情况类似,在1,62亿中国网民中,男性占54.9%,女性占45.1%,都略高于欧洲。有一点中国和欧洲是共同的,那就是女性网民的增长率超过男性网民。中国网民平均上网的时间比任何国家都长,平均每周上网18.6小时(仅次于香港网民:平均接近22小时)欧洲网民每周平均上网时间为10.25小时,法国网民达到13小时,英国和西班牙为11小时,意大利只有8小时(美国每周人平均上网时间接近14小时,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但上网时间,全球都有增长的趋势。

现在欧洲各国的家长越来越担心子女上网失控,或者受到不良诱惑的问题。主要是恋童癖、色情网站、邪教、网上赌博游戏,还有儿童接力自杀事件,等等。法国2008年初的一项民调(Ipsos)显示,52%接受调查的家长表示有这方面的忧虑,1517岁青年的家长中,62%的人为此担忧。有一些儿童保护团体定期给父母提供资讯,甚至研发检查儿童和年轻人上网的软件。

2
、欧洲信息社会公共政策的特点与缺失;

20003月,欧盟15国的领导人在里斯本举行过一次特别首脑会议 ,确定十年发展规划,称之为“里斯本战略”,其确定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增强社会团结,并明确提出为达到这些目标,信息通讯技术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0052月欧盟各国领导人又对效果不彰的“里斯本战略”做了调整,提出修改方案。“里斯本战略”中有一项被称作“电子欧洲”(e-europe)的框架计划,将加速推广安全可靠的互联网宽带技术作为提高经济增长幅度和为欧洲公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杠杆。这个框架计划的目标之一是与社会排斥做斗争,让普通公民、贫困者、残疾人、老年人、病人都能上网。20002005年的优先发展目标是电子政务和数码文化。20002006年,欧盟在与信息和通讯技术有关的项目上的投资大约为70亿欧元。欧盟执委会支配的年度预算相当于全体会员国国民生产总值总和的2%,约33百亿欧元。在与信息和通讯技术相关的项目上,六年投资70亿欧元并不多。

欧盟的目标是在2010年将国民生产总值的3%用于科研与发展(R & D)的支出,2%来自私营部门,1%来自公营部门。目前欧盟在科研和发展方面的支出只有国民生产总值的1,95%,离3%的目标还很远。这方面的数字,日本最高,为3,15%;韩国其次,为2,65%;美国为2,6%;欧盟成员国中德国最高,为2,55%,其他国家都不到2%。中国在科研和发展方面的投资2005年为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3%2010年计划达到2%2020年计划达到2,5%,差不多是德国现在的水平,低于日本、韩国、美国现在的水平。

总的说来,欧洲各国政府将信息网络领域的不平衡和不平等问题或归咎于民众对电脑知识的欠缺,不具备上网所需的技能,或归咎于设备不足,缺少鼓励性政策。因此,欧盟要大张旗鼓地开展一场“扫盲”运动,这个“盲”不是文盲,而是“电脑盲”,或者说是“信息时代的文盲”。这方面的公共政策重在解决技术性问题: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教育等。因此可以说,欧盟的现行政策主要还停留在工具阶段,重在解决硬件问题,而对公民社会关注和呼吁的利用新的信息通讯技术扩大民主(例如参与式民主)的问题兴趣冷淡。国际电联(ITU1998年倡议召开“信息社会全球峰会”(WSIS)的时候,是希望探讨“电信发展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相互渗透问题,以及这种渗透对各国社会结构的影响”。我们知道“信息社会全球峰会”先后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召开两届,时间是200312月和200511月,但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讨论。突尼斯峰会协议的主要内容还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资源在全球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顺便说一句,“信息社会全球峰会”拒绝将知识产权的问题列入讨论议题,其避重就轻的倾向可见一斑。

3
、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互联网治理。按照联合国发起成立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于20056月提出的定义:“网络治理指的是国家、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在它们各自角色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的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以及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计划。”从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互联网治理有三方面的参与者:“国家、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私人部门”也可以理解为“市场”,或从业者),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多角色参与的治理。因此,网络治理不等于政府治理。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国召开的 “信息社会全球峰会” 首次邀请公民社会组团参加。其次是网络治理的内容涉及“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以及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计划”。当然,这个定义没有说这些“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是什么,因为这正是网络治理需要制定和执行的东西。

1
)、知识的生产与传播;

在这个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使知识商品化;第二种观点视知识为人类共同的财富。目前争论的焦点是在知识商品化与知识的公共财富性质之间寻找平衡。第二种观点反对的不是创造者的劳动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是在知识的高速公路上设置种种收费站。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版权法承认和接受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国际上出现的版权开放的软件,自由阅读的科学杂志,著作权许可协议——例如,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就是第二种观点的代表。有关辩论的关键问题是:研究成果和资料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开放?

西方有一句话说,“什么东西一经分享就会翻倍?”答案是爱情。一个人爱是单相思,这个爱如果得到回应,就翻了一倍。其实文化和知识也是如此,一经分享,也可以成倍增长。文化和知识还有一点与爱的性质一样,那就是它们本身都是可再生的资源,而且对地球没有污染,并且像阳光和空气一样,对任何消费者都一视同仁,只能有益于消费者,而不会剥夺其中任何人享受它们的权利。

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涉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问题。专利法本来是一个鼓励技术创新的机制。然而,把专利法扩大到知识的所有领域,甚至制造出一个专利市场来,这就违背了专利权鼓励创新和发明的初衷,反而发展出一种以赢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经济”,它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造福人类社会的经济无关。(据说美国近一半的国民生产总值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个概念的本质意在保护有创造性的智力或脑力劳动,而不是劳动产品。现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已经从产品所体现的智力或脑力劳动转向了产品本身,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异化。

在专利权领域,有必要对发明与发现加以区别。发明是创造的同义词,指有创造性的成果;发现指找到前人不曾看到的事物或规律,虽经过研究、探索,但不具有原创性。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是发现,瞎猫碰上死耗子也是发现。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发现没有道理申请专利。试想哥伦布将新大陆申请为专利那将发生什么事情?

因此有必要制定某些原则,一切与生命体有关的研究和成果也应当属于不能被专利化的范围,例如关于遗传序列的基础生物学研究;一切与创造性劳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产品,例如卫星照片,不应受版权保护。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发明都应当得到专利,例如所有侵犯人权的技术发明就不应当得到专利权(如原子弹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民社会面对的挑战之一是找到一种平衡的模式,一方面使科学家、艺术家、作者以及所有与创造性劳动相关的职业都能够获得必要的酬劳,能够过一种体面的生活,能够有相对平等的机会与社会和公众交流;另一方面,保护公众分享公共财富,尽情享受文化和知识的权利,满足人类社会在教育、医疗、和平、合作与发展领域对扩大知识与文化的需求。20061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一份由Andrew Gowers撰写的《知识产权报告》(Gower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提出一个天平的概念:知识产权不应是某种一成不变的教条,而应当是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公平关系的法律机制。

Andrew Gowers的《知识产权报告》最重要的建议有:

1、在教育和研究领域,扩大版权例外的范围;

2、在欧洲范围内,限制50年的版权保护;

3、阻止追溯改变版权时限;

4、准许非商业的私人复印;

5、准许用于研究目的的复印;

6、准许为了存档目的的复印;

7、扩大出于改编著作的需要的复印范围;

8、建立一种遗著使用制度。

2
)、个人身份与隐私的保护;

西方有保护私生活的传统。我们不难在法律文件中找到尊重和保护私生活的基本原则。例如1953年生效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8条:“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宅以及通信得到尊重。”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宪章》第12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受到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法国的《民法》第9条规定:“法官有权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私生活受到侵犯,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紧急审理程序作出判决……”。

法国的《刑法》第6章规定,对私生活、通信的秘密,以及由电脑资料造成的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刑事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可判处一年,或三年的监禁,三十万法朗(45734欧元)的罚款。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与互联网有关的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电子通信。这方面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邮件是否与传统信件一样,被视为私人通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刑法》中保护私人通信的条文提到用电子通讯手段接收和发送的信件。第二个要问的问题是:电子邮件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私人性质?是否无一例外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是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人们可以在家,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或公共场所发送接收电子邮件)。对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回答是:只要符合私人通信定义的电子邮件都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不能无限延伸或夸大私人通信的范围和定义。因此不能说“所有电子邮件都具有私人性质”。这方面,法国政府(CNIL)的观点模棱两可:“一般说来,使用工作单位的电邮地址发送和接收个人邮件只要不过量是被允许的。在通常情况下,使用工作单位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和接收的邮件与职业有关,除非邮件中特别注明是私人通信。”从法院的判例来看,2000年和2001年,巴黎的轻罪法庭和最高法院都有判处雇主(企业)败诉的案例,理由是电子邮件属于私人通信的范围,在工作单位发送和接收的电邮并不改变私人通信的性质。比较上述两方面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试图脚踩两只船,在雇主和公民之间寻找平衡;相对而言,法院倾向站在公民一边,更重视保护个人的通信权利。

第二个例子是在工作单位上网的时间和登陆的网站。这方面法律并不禁止雇主自行作出规定,例如规定时限,定期检查全体员工或个别员工的上网时间和登陆的网站。但对企业或单位的规定,雇员事先要得到通知。调查显示,法国近一半职工在工作时间为了私人用途上网。伦敦的一个专门研究企业行为的机构(Datamonitor)调查了200家企业,59%的企业承认它们对员工的上网时间和登陆网站进行检查,40%的企业定期,或者有目标地进行检查。41%的企业声称对员工上网没有任何限制。有些企业索性在与员工签工作合同的时候,附加一个条款,防止过度上网。有的企业是在内部工作条例中增加关于互联网使用的规定,约法三章,预先向企业委员会和职工通报备案。

第三个例子是对网上的个人照片(或者说画面)的保护。法国《民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是:画面被视为一个人的标志,因此受到《民法》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支配自己的画面,因此,人人有权拒绝被拍照或发表其照片。也就是说,发表照片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法律原则要求这一许可要明确画面传播的手段和地域,而且要有时间限制。这个法律原则可以有两种例外:一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公共事件中拍摄的人物照片;二是公众人物在行使公职的时候被拍摄的照片。这两种照片的发表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许可。

当然对互联网涉及私人问题的管理还有一种绝对自由主义的观点,例如Google的总裁Eric Schmidt主张依靠全球范围内的集体自动调节机制,换句话说就是“任其自然”,反正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天塌不下来,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倘若天真的塌下来,那也就没有什么担心的必要了。(这是我的解释,不是他的原话。)但大多数人还是主张建立一种地方、国家和超国家的公权力都可以干预的调节形式。

(3)
、集体组织与公民参与

信息社会给西方现行的代议制民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一些新概念的诞生:网络政治,数字民主,虚拟社区,虚拟共同体,网络参政,网络民意等等。信息社会对民主的第一个挑战是直接性。我们知道,历史上只有古希腊城邦实行过直接民主。进入工业时代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都是间接民主,或者说,代议制民主。在代议制民主中,公民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定期投票(选举立法者和执政党),舆论监督(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多党制和公民社会。然而,代议制民主令人失望和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是“在此情况下,所谓民主辩论和参与实际上只是一种使政治决策合法化的方式,而政治决策在本质上完全是专家统治的产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产生的治理思想,提倡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定期的选举,民主权利不能被简化为投票。手机和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的普及为治理时代提供了操作工具,网络政治为公民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可能,电子民意测验已普遍使用。治理形式上是对现行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实质上代表着一种趋势:对于一个民主的、富裕的、开放的社会,不能简单采用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参与式民主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尝试。

有一篇署名“文心”的文章在论述网络政治的特点时,除了直接性以外,还提到平等性:网络可以促进政治平等,虚拟的政治平等比现实的政治平等更容易实现;快捷性:政治活动因网络的存在而变得迅速便捷;廉价性:网络参政议政降低了全民参与的社会成本。这些分析都很有道理。


本文是作者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组织的研讨会《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上的发言,200822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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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研讨会现场

2008年2月29日,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中国大陆项目围绕“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的主题组织了一个小型交叉学科研讨会,来自文化研究、法学、网络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分别就“网络治理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治理与知识共享(CC)协议”、“网络热点事件评析”等议题进行了讨论。此次研讨会由专题发言和自由讨论两部分组成。会议由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主任王春燕主持。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贺康玲博士应邀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法国更新治理研究院理事、文化传媒协会执行主席陈力川先生在会议主题发言中介绍了“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其发言分三部分展开:“欧洲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与差异”,“欧洲信息社会公共政策的特点与缺失”,“欧洲网络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个人身份与隐私的保护;集体组织与公民参与”。
来自国内法律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顾问刘勇女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教授,以及网络行业专家代表谋智网总经理过元铮、搜狐网新闻中心总监覃里雯、HIPIHI高级经理丁安分别做了会议发言,从中国的视角探讨了“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的问题。

郭禾教授发言谈到中国的电子商务案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刘勇女士从自身法院法官工作经验出发,带来的思考是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如何保护。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网络快照服务,是否是一种公平的竞争,对社会承担一种什么样的责任的思考。

赵晓力教授发言分析了中国与美国网民年龄的差距所带来很多互联网行为的差距,并探讨了上网人群与中国互联网最流行的消费文化,其认为没有必要对中国的互联网采取有别于中国整体社会的看法,互联网、网民并不可以享有道德、法律上的特权。

搜狐网新闻中心总监覃里雯发言题为:中国特色的“网络治理与公民社会”,分别从“中国特色的网络新闻发展轨道、中国特色的网民、中国特色的民主体制 、中国特色的治理 — 人性化的治理和非人性化的科技” 作了精彩的论述。

谋智网总经理过元铮从互联网时代的角度分析了历史运作的商业模式变化,Internet在最近二十年的发展带来新的扁平化组织,共享和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益处。

HIPIHI高级经理丁安以超前的视角谈到3D虚拟世界里已经开始发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网络治理问题,并向参会人员介绍了HIPIHI网站。

贺康玲博士以一个美国人的视角谈到了关于美国公民社会治理的问题,希望中国的公民会比较早地想到未来的问题和未来的权利问题,建成更好的公民社会。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为与会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研讨会采取自由、开放的形式,在会议的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者进行了精彩的讨论和对话。更详细的专家发言和现场讨论文字记录待整理确认后,将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发布。

CC人物专访-奇迹文库创办人季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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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文库创办人季燕江    季燕江 北京科技大学物理系讲师、奇迹文库(qiji.cn)创办人

关于奇迹文库奇迹文库(qiji.cn)是由一群中国年轻的科学、教育与技术工作者创办,非赢利性质的网络服务项目,其目的是为中国研究者提供免费、方便、稳定的预印本平台,并宣传提倡开放共享理念。目前奇迹文库设有数学、物理学、化学、材料科学、生命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分类。

关于预印本

预印本指已经完成,但尚未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了尽快传播学术成果,科学家倾向于在论文完成后立刻与同行交流,因此在互联网出现前,预印本就已经很流行了,甚至大的研究机构每年都要花费不菲的经费自己印刷预印本。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预印本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成本降到最低。1991年,金斯帕(Paul Ginsparg)在LANL(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建立了第一个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预印本服务器即xxx.lanl.gov,这就是后来著名的arxiv.org。

2008年1月6日,在北京建外SOHO星巴克咖啡厅,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成员朱捍东、郑毅分别就奇迹文库的创立及奇迹文库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以下简称CC协议)等情况对奇迹文库创办人季燕江先生进行了一次采访,采访内容的发布已经得到季先生的授权,以下为这次访谈的文字纪要。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以下简称CC): 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奇迹文库的情况?

季燕江(以下简称季):作为国内较早提供中文预印本服务的网站,奇迹文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中文预印本服务促进学术交流,促进科学在中国的发展。奇迹文库是非赢利项目,目前的经费主要还是来自个人捐献,管理人员为志愿者,这方面的情况与早期没有本质变化。

CC: 类似奇迹文库的预印本网站还有哪些?

季:应该说还有一些,第一个是中科院情报信息所。第二个是教育部主办的中国论文网(paper.edu.cn),这个网站在同类网站中影响较大,也更接近于传统的期刊,有纸质期刊出版。第三个是国外著名的arxiv.org,它在中科院理论物理所放置有镜像,其数据与国外的完全一样,但上面只有英文文章。

CC:请问您设立奇迹文库的初衷?

季:创办奇迹文库的想法主要来自arxiv.org,这是一个物理、数学和计算科学方面的预印本文库,几乎所有理论方面的论文在向期刊投稿前都会在这里张贴出来。能够第一时间阅读到最新的研究进展,对于研究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毫不夸张地说arxiv.org已经成为理论物理学家和数学家最重要的参考资料源,这意味着我们不用去图书馆,也不需要订阅任何期刊,就可以在任何地方从事研究了。这预示着一种新的学习和工作方式。所以我非常希望把这种新方式介绍给国内更多的各个学科里的研究者和学生。

CC:您是通过什么途径知道CC协议?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使用CC协议的?

季:奇迹文库正式发布于2003年8月12日,从发布之日起我们就采用了CC协议,当时我们是从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PLoS)上了解到CC协议的,感觉非常适合奇迹的定位,否则我们还要自己写个关于版权的说明很麻烦,而且表述可能还不到位。为了帮助网友了解CC,我们从CC英文主站上下载了一些资料转贴到奇迹论坛里给网友们参考。
2005年6月,我参加了一次在中科院召开的关于开放获取的国际会议(正式名称:科学信息开放获取战略与政策国际研讨会),在会上我介绍了奇迹文库采用CC协议的情况,会后Science Commons的John Wilbanks告诉我CC在中国大陆也有项目组,由人大的王春燕老师负责。随后(好像是10月),我们和王老师建立起了联系。

CC:奇迹文库使用中国大陆版CC协议的情况?

季:从中国大陆版CC协议发布之日即2006年3月29日起,奇迹文库就开始使用中国大陆版CC协议。截至2008年1月,奇迹文库共有 19449 注册用户, 资料 3402 项。其中CC协议使用情况如下:
署名:320;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635;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14;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16;署名-禁止演绎:4;署名-相同方式共享:6。
使用CC协议的共 995项资料。其中奇迹翻译计划共29期,294篇(奇迹翻译计划中文章均使用中国大陆版CC“署名”2.5版许可协议)。刨除奇迹翻译计划的294篇后,仍有 701 篇属于用户自发选用CC协议。其中绝大多数用户选择了中国大陆版CC“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这也是比较合理的。

奇迹翻译计划开始于2006年4月16日,是为了在中国互联网环境下推广开放获取和知识共享理念而推出的。目前共有29期,294篇翻译。文章主要取材于PLoS(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APS(美国物理学会)等权威科学网站,以直译为主。所有翻译都在中国大陆版CC“署名”2.5 版许可协议下发布(注:PLoS上全部文章也都是CC“署名”许可协议授权的)。

CC:互联网对科学作品的传播有什么影响?

季:科学文献或者说学术性、教育性资料,存在的首要价值不是盈利,这与写小说、出唱片不一样。唱片也可能会有教育的作用,但是出唱片的首要的目标还是盈利。科学或教育创作与此不同,科学文献、学术性以及教育性作品即便不赚钱,还是会有人创作。

然而从现状来看,买教材、订学术期刊都得花钱,越是专业的书,去书店或者其他正规渠道买,都是越来越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出版模式。在传统的模式下,通常是出版社根据受欢迎程度选题,然后找到作者,作者写完后拿回出版社,由出版社找另外的学者去审稿,审完之后再去印刷,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就使得书的成本大大提高。但是从结果来看,出版社往往没怎么赚钱,作者也没拿到多少稿费,审稿人也没拿到多少,但书特别贵。

网络出来之后,出现了一类新的作品传播模式,就是通过网络去做。在新的出版模式下,作者完成作品后首先想到的是放在网络上,如果说再有一种审稿和推荐机制,类似维基百科或Digg那样,传统的期刊完全可以被取代。可以想见,新的出版模式跳过了出版社,将大大降低出版成本。

当然这么做也可能有缺陷,好比我们在网上看到最火的新闻不一定是最有价值的,最有价值的新闻也许藏在别的什么地方。但是这种出版模式已经具有了很多好处,比如节省了大量资金,加快了作品的传播速度,科学研究的节奏和效率将会因此大大提高等。因此即便我们承认有某些缺陷,但这种模式的好处已经足以弥补这些缺陷了。

因此我认为未来科学作品的传播方式会因为网络的出现有本质的改变。

CC:奇迹文库的内容类别很多,如何识别上传作品的权利状态?

季:我们要求作者提交的应当是自己的作品,比如说文章写完了,我是作者之一,然后我把文章提交上来,我们建议大家这样去做。即使我们这样去建议,实际上仍然会有一些人提交不是自己的作品,有些情况我们也无法辨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尽最大努力去判断这些作品的权利状态,假如有人说,他是真正的原创作者,这篇文章未经他授权,然后我们查实他确实是这篇文章的原作者,原作者要求删除,我们就删除。

CC:奇迹文库如何吸引作者上传作品,这对作者会有什么好处?

季:好处肯定是有的,比如提高论文引用率、普及知识等等,但是这主要还是取决于作者的认知度。比如说,你会发现国外的人、年轻人更愿意向奇迹文库提交论文,这是因为这些人的认知比较到位,他们认识到这样做并没有损害自己的利益,相反还会带来某些收益。另外一些人,或者说很传统的人,会担忧自己的文章放上去了会有人剽窃。实际上,在今天的环境下,信息越自由、越开放,剽窃的几率就越小,如果说文章发表在纸质期刊上,而没有任何的电子传播途径,如果有人剽窃后向其他期刊投稿,期刊编辑和审稿人很难确定文章是不是剽窃而来的。相反,如果作者把文章放在网络上,而且被传播到好多地方,编辑只要搜索一下就可以辨别是否为剽窃,因此就很少有人敢去剽窃这样的文章了。总之,信息越开放、越透明,学术论文被剽窃的几率就越小。

为了提高作者的认知度,我们写了一些文章介绍预印本和开放获取,比如我们统计了物理学评论某一期的文章,发现超过2/3的论文在正式发表前就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这说明一流的科学工作更倾向于开放获取,这对大家应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CC:如何识别翻译作品的原作的权利状态?

季:在做奇迹翻译计划的初期,我设想只翻译使用CC协议发布的文章,然后再以CC协议发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些投稿是来自于非CC协议发布的。严格说,不是CC授权的文章应该由翻译者在翻译前给对方写Email获得授权,但实际上这样做是比较麻烦的。作为网站来说,我们的主要精力放在审稿上,对于翻译作品的权利状态我们只能是尽力去识别,告知大家要尊重原作者的版权。

由于奇迹翻译计划取材于PLoS(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APS(美国物理学会)等权威科学网站(注:PLoS上全部文章都是CC“署名”协议授权的),并且文章翻译后,基本都是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这是由奇迹文库的服务人群决定的),这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CC:您对CC有何心得?

季:我觉得CC是网络时代的一面旗帜。在网络时代,可以做很多有意思的事情,如果把这些事情归属到一个大的概念或者说大的潮流中去做的话,就会事半功倍,所以从这个角度,传播知识性、教育性作品,使用CC协议是很正常、很自然的。因为大家不可能专门请律师为自己写一个授权协议,所以就不如直接使用CC协议,它本身和我们的定位是相辅相成的,大家看到CC协议就会理解我们为什么做这样的一个网站。看到奇迹你也会理解CC协议在推进什么、促进什么。

CC:奇迹的未来发展规划?

季:我们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许多理工科的研究生都知道奇迹,有很多学生曾经来信,说他的老师曾经在课上推荐过这个网站。但实际上奇迹的影响面还是有些窄,主要使用人群是学生,研究人员只是知道,使用的频率还不高。这与我们最初的设想是有差距的。

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新想法,不是想把奇迹的规模做得多么大,而是希望把文库、翻译等都坚持下去。同时,根据已有的经验,针对教育和学生多做一些事情,因为我本身也在从事教学工作,结合起来可行性比较大。现在我还设想将讲课的音频或者视频资料系统地整理出来共享,并鼓励大家也来做类似的工作。

CC:如何推广奇迹文库计划?

季:基本没有做过特别的推广,主要原因是推广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于我们来说不太可能。现在很多大学的图书馆网页上都有我们的链接,需要这些资料的学生有足够的途径获知奇迹。

CC:如何帮助科研人员了解CC?

季:我们主要是通过奇迹翻译计划帮助大家了解CC,因为文章使用的是CC协议,打开网页就会看到CC的标志,他如果有兴趣就会点击。

CC:对CC的发展有何建议?

季:在网上看到许多关于CC的讨论,感觉大家对CC的了解还是很有限,甚至存在误解,相信随着CC的推广,会有更多的人了解CC、使用CC。奇迹文库也期待能与CC开展更多的合作。

ACIA Workshop:亚洲与Creative Commons国际研讨会在台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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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月19至20日,信息时代之亚洲与CC国际研讨会在台北市召开,此次会议是由对亚洲与CC议题有兴趣的成员自发筹办,这些成员主要来自亚太区域的 CC司法管辖区计划的各个团队,或正执行与CC相关的项目、亚洲与CC知识共享研究的学术人,约一百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台湾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主办了此次研讨会。CC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主任王春燕、以及项目成员李旭、朱捍东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希望由此产生更多的CC成员,建立一个亚洲地区CC议题的讨论场合,以增进亚洲地区CC组织之间的联系,强化亚洲地区CC协议的使用。以及建立一个企业参与的空间,用以证明和呈现使用CC协议成功的商业模式。

哈佛大学William Fisher教授的主题演讲[著作权法危机的解决方案] 为大会拉开序幕,会议随后以分项座谈讨论的形式举行。在创意、协力与通讯的工具;内容、社群及商业;作者、著作权、与公众授权;CC-亚洲的文化观点等几个座谈讨论环节,来自亚洲各司法管辖区CC项目二十余位专家进行了专题讨论发言。CC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主任王春燕应邀作了题为[信息时代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演讲报告。在会议最后安排的“亚洲与CC”公开讨论环节,参会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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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主任王春燕做会议发言

会议主办方除了成功的组织了此次会议,还安排了视觉艺术展示与音乐交流两个外围活动。1月18日晚,在台北市“非常廊”艺术沙龙空间举行的“媒体互换 2” 视觉艺术展示活动,驻台北的作家、评论家Christopher Adams,来自旧金山的开放源发展者和艺术工作者Jon Phillips,广州和旧金山的媒体、影像艺术工作者方鹿,台湾绘画、视觉媒体装置艺术家姚瑞中等分别向大家展示了其艺术作品和艺术工作。CC中国大陆项目成员、职业艺术家朱捍东向来宾介绍了首届CC摄影大赛、以及其本人的部分观念摄影创作。1月19日晚「嘻嘻亚洲大乐队」筹组聚会活动,来自韩国、菲律宾、以及台湾当地的音乐人为参会人员奉献了精彩的现场表演。参与此次会议外围活动的视觉艺术展示及音乐表演的艺术家同时也是CC的有力支持者和CC协议用户代表。

此次会议于1月20日成功闭幕。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成功参与主办“信息技术与社会责任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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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eft to right - Wen Tiejun, Jing Wang, Hal Abelson, and Wang Chunyan

2007年12月17日至18日,“信息技术与社会责任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香港中文大学举行。

本次会议由香港中文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共同主办,由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承办,共有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30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香港中文大学前校长Kenneth Young教授参加了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Clement Y. K. So教授、Joseph M. Chan教授、Eric K. W. Ma教授和Kenneth W. Y. Leung教授先后主持了会议。与会嘉宾就“信息社会的未来与现实”、“公民责任与数字媒体”、“寻找公共利益:数字公共领域和知识产权政治”、“国家责任”和“公司责任与互联网”等议题作了专题发言和深入讨论,增进了相互的认知与了解,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在本次会议上,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国际顾问委员会主席、麻省理工学院王瑾教授作了“Creative Commons for the Socially Marginalized? Model Building for a Developing Country”、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麻省理工学院Hal Abelson教授作了“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versity in the Age of the Informtion Commons”、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主任王春燕博士作了“Some Rights Reserved: A Creative Commons Approach to Copyright in the Information Age”的专题演讲。上述发言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兴趣,使大家对知识共享项目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发展有了全面的了解,赢得了大家的赞许与支持。

文/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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